故意伤害已立案后该如何撤销?


在探讨故意伤害已立案后如何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故意伤害立案的相关概念。故意伤害立案,指的是司法机关认为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就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立案后通常不是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想撤就能撤的。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比如双方只是因为小摩擦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很轻微,像只是轻微擦伤、软组织挫伤等,并且事后双方达成和解,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撤销案件。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虽然案件已经立案,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和解情况、犯罪情节等,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决定不起诉,从某种程度上也相当于撤销了案件。 不过,最终是否撤销案件,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和决定。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行撤销案件,而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宽处理。同时,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为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