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怎样才能撤案?


在了解寻衅滋事罪如何撤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撤案的决定权主要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一般情况下,撤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寻衅滋事案件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就会主动撤销案件。比如,双方只是因为一些小摩擦发生了轻微的推搡,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和较大的财产损失,且事后双方达成了和解,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相当于案件撤销。例如,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是在特定的情境下,并且有可以原谅的情节,同时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检察院可能会综合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 另外,如果是自诉案件,也就是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回告诉。当被害人撤回告诉时,法院就会裁定准许撤诉,案件也就撤销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是一个积极的因素,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撤案。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撤案。当事人可以积极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总之,寻衅滋事罪的撤案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