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呢? 首先,要明确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想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有几种常见的方式。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想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用人单位的尊重。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终止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就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可能会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还应当办理相关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都要遵守法律规定,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