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复查鉴定待遇该如何享受?

我之前受了工伤,也做了工伤鉴定并且享受了相应待遇。最近去做了工伤复查鉴定,结果和之前不太一样,我不太清楚之后该怎么享受待遇,是和之前一样还是有新的标准呢?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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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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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查鉴定是指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当涉及到工伤复查鉴定待遇如何享受的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支付标准。如果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按照新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标准,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例如,原来鉴定为九级伤残,复查后变为八级伤残,那么就会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如果伤残等级降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不再调整。 其次,伤残津贴。对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对于五、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伤残津贴也会相应提高,按照新等级对应的标准发放。要是伤残等级降低,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月起,调整伤残津贴标准。比如,原来按照四级伤残标准领取伤残津贴,复查后变为三级伤残,那么就会按照三级伤残对应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 再者,生活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如果复查鉴定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发生变化,生活护理费也会相应调整。例如,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变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就会按照新的标准提高发放。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复查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提出。同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而且,复查鉴定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这样才能确保复查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合理地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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