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讯问笔录?
我遇到个事儿,现在有个情况是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留置,但是在处理过程中涉及到了做笔录。我不太清楚在没有留置的情况下,能不能使用讯问笔录这种形式呢?心里挺没底的,就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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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未留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讯问笔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留置”和“讯问笔录”的概念。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将被调查人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可以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但这并不意味着未留置就绝对不能使用讯问笔录。在一些其他司法程序中,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这种情况下也是会制作讯问笔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所以,在刑事诉讼领域,未留置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传唤等程序下,是可以使用讯问笔录的。 不过,无论是否留置,制作讯问笔录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笔录内容要如实记录被讯问人的陈述,并且要让被讯问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等。同时,取得的讯问笔录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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