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中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进行评价?


对中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评价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以下将从积极和有待完善的角度为您分析。 首先,从积极方面来看,我国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上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合理性。一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律为一般原则,是因为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案件通常有最密切的联系,适用该地法律有利于查明事实、确定责任。例如在一个涉外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事故发生地的法律更能反映当地的交通规则、安全标准等实际情况,便于准确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自主空间,有助于当事人在侵权纠纷发生后,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其次,对于特殊侵权,该法也有特别规定。比如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产品责任侵权的特殊性,优先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利益,因为被侵权人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可能更有利于其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中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在一些复杂的跨国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和标准等规定存在差异,这就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无法真正实现意思自治。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侵权如网络侵权等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适用规则可能无法完全适应这些新情况,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总体而言,中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有其合理性和优势,但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