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怎样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对于确定劳动者因伤、病等原因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要在病情基本稳定,不会再因为治疗等因素出现大的变化时,才可以申请。比如,骨折患者经过一段时间治疗,骨折部位基本愈合,就可以考虑申请了。 接着是申请的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都有权利提出申请。例如,有些工伤职工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申请,其近亲属就可以代为申请。 然后是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准备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这些材料是鉴定劳动能力的重要依据,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影响鉴定的进行。 申请的流程如下:先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