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中被罚款并处拘留该如何执行?
我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罚款并拘留。我不太清楚这个罚款是要马上交还是可以缓交,拘留又要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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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管理中,如果被同时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处罚,执行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看看罚款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如果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措施,比如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接着说说拘留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一般情况下,在处罚决定作出后就会安排执行拘留。但是,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如果最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被处罚人还是要去执行拘留。如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那么保证金会退还,也不用执行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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