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清偿责任该如何执行?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他可以向任何一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主张全部债权。简单来说,在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每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而不仅仅是自己应承担的那一部分。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在执行方面,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首先会对责任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这包括责任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如果责任人有足够的资金,法院可以直接划扣其银行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如果没有足够的存款,法院可以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对于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例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总额为 100 万元,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视为每人承担三分之一,即约 33.33 万元。若甲向债权人偿还了全部 100 万元,那么甲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 33.33 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责任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责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总的来说,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是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无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还是责任人履行义务和进行追偿,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