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该如何执行?

我在一家小企业工作,最近行政机关要来我们公司进行查封和扣押相关物品。我不太清楚他们执行这个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步骤,想了解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和扣押时应该怎么执行,有哪些规定和流程,以免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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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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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于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执行过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查封、扣押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只能针对与案件直接相关的物品进行操作。例如,在查处一起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时,只能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伪劣的产品以及用于生产这些产品的设备等,而不能查封企业的其他正常生产设备和办公用品。 其次,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些程序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执法人员在查封企业仓库时,必须提前向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到达现场后要出示证件,告知企业负责人查封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听取企业的意见。 再者,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这有助于明确查封、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另外,查封、扣押的期限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后,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总之,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期限等进行操作,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行为违法,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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