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免除?


在诉讼案件里,举证责任的免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它能让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举证责任的免除,就是不用当事人自己去费劲找证据证明某些事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对一些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这些是已经被科学反复验证的,比如地球围绕太阳转,这是大家都知道且无需证明的,所以在诉讼中涉及到这些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时,当事人就不用再去举证。 第二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像一些重大的历史事件、当地普遍知晓的常识等,例如大家都知道端午节要吃粽子,这种众所周知的事情在诉讼中也不用举证。不过,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这些众所周知的事实,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三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法律有时候会基于一定的逻辑和常理,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直接推断出某个事实。比如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案件中,如果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法律就会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这里,对于教育机构有过错这个事实,受害人一方就无需举证。 第四种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已知某人在晚上十点进入了一个封闭的仓库,第二天早上仓库里的贵重物品丢失,而期间没有其他人进入仓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可以推定是这个人拿走了物品。这种基于已知事实和常理推断出的事实,也无需额外举证,除非对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第五种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具有权威性和既判力,其中确认的事实在其他相关诉讼中无需再次举证证明。不过,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裁判确认的事实,那就要重新考虑举证问题了。 第六种是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仲裁和诉讼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也具有法律效力,其中确认的事实在后续诉讼中同样无需举证。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除外。 最后一种是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经过公证的事实在诉讼中一般也不用再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总之,举证责任的免除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免除举证责任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