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别人欠你钱不还,你合法占有了他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你可以留下这些东西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是留置权行使的基本法律依据。 要正确行使留置权,首先要满足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其一,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所谓合法占有,就是不是通过非法手段拿到的债务人的东西,比如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像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如果是通过盗窃、抢夺等非法方式取得的债务人动产,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 其二,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债务人还钱的时间到了,他却还没还钱,这时债权人才可以考虑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还没到还款期限,债权人不能提前行使留置权。 其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简单理解就是,你占有债务人的这个动产和他欠你的钱是有一定关联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你为债务人运输货物,他没付运费,你就可以留置这批货物,因为运费债权和货物的运输有直接关系。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还需要注意一些程序问题。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行使留置权过程中,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留置权人不能随意损坏、处置留置财产,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好好保管。 此外,如果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就要求留置权人在处置留置财产时,要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不能故意低价处置来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总之,正确行使留置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