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不连续时该如何行使追索权?


在探讨背书不连续时如何行使追索权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背书以及背书连续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而背书连续,就是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当出现背书不连续的情况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会受到一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这意味着,在背书不连续时,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 那么,持票人具体该如何做呢?首先,持票人要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基础交易合同、发票、收据等。例如,持票人是通过买卖货物取得票据的,就可以提供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凭证等,以此证明自己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从而合法地获得了票据。 其次,如果持票人能够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就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总之,背书不连续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就完全丧失了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通过依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追索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