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直接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孩子,可前妻总以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我这种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该如何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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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去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行使探望权时,首先提倡双方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父母可以就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在周末的某一天,在孩子居住的小区附近公园进行探望。这样的协商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和孩子的身心健康。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因素,来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都必须遵守。 然而,如果出现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例如该方有吸毒、暴力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准许恢复探望。 总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要遵循法律规定,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保障自己与孩子的亲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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