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行使以及能否强制执行?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见孩子。我想知道我该怎么正确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一直不让我见,这探望权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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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亲权的一种延伸。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首先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比如是定期见面,还是偶尔视频通话等,都可以在协商中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探望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来保障,但这种执行和一般的财产执行有所不同。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迫孩子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见面。法院通常会采取对拒绝协助的一方进行罚款、拘留等措施,通过这种方式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另外,如果对方的阻挠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了对探望权的侵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有暴力倾向、不良嗜好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总之,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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