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再审该如何解释?


二审法院再审是指二审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活动。这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目的是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要理解二审法院再审,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简单来说,就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宣告或者送达,就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但如果存在某些法定情形,就可能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法院依职权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再审和二审是有明显区别的。二审是在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而提起的上诉程序,是一审程序的延续,目的是对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和纠正。而再审是一种事后的救济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其启动的条件更为严格。并且,再审可能会由原审法院进行,也可能由上级法院提审。 总之,二审法院再审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在特定情况下纠正错误判决、裁定的机会,但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