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积金取出该如何解释?


在解释离婚时公积金取出的情况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的概念。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那么离婚时一方取出公积金,首先要判断取出公积金的用途是否合理。如果是用于合法的、与家庭生活相关的开支,比如支付房屋贷款、房屋装修等,且有相应的凭证,那么这种取出行为在法律上一般是可以解释和认可的。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了家庭共同利益使用公积金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擅自取出公积金,并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或者将取出的公积金隐匿、转移,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在离婚时遇到一方取出公积金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取出的原因和用途。如果发现对方有不合理的取出行为,受损方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