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离婚时公积金怎么处理?


在法律上,夫妻离婚时公积金的处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就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积金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会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而另一方较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公积金账户余额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通常会根据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公积金的积累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其提取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并非可以随意支取。所以在进行分割时,可能无法直接对公积金进行实物分割,更多的是通过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实现公平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