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立法中如何通过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破产欺诈逃债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有效打击此类行为,新破产立法引入了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下面,我们将详细解释这两项制度。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限内,当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使财产恢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债务人在快要破产的时候,把自己的财产不合理地处理掉,比如低价转让、无偿赠送等,损害了债权人能拿到的钱,管理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这个处理财产的行为撤销掉,让财产回来用于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接下来,我们看看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任何时候实施的某些行为,因其本质违法而自始无效。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通过法院撤销,它们本身就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一旦发现这些无效行为,管理人可以直接追回相关财产,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是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武器。撤销权主要针对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无效行为则是针对债务人任何时候实施的严重违法的逃债行为。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