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如何保全?


在起诉离婚时,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有财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在起诉离婚中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准备好财产保全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种类、所在地等信息,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同时,要提供证明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以及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证据材料。 其次,按照法律要求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具体的担保金额和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将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担保文件一并提交给受理离婚诉讼的法院。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查封是指法院对财产贴上封条,限制其移动和处分;扣押是指法院将财产转移到特定场所保管,限制当事人的占有和使用;冻结是指法院通知有关单位,禁止当事人提取、转移其银行存款等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保全。如果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财产保全期间,当事人应当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