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关系证明要怎么开具?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要开具事实婚姻关系证明,通常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需要能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比如双方共同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可以包括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等情况;还有可能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步,前往相关部门。可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咨询是否可以开具相关证明。虽然现在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负责登记结婚的事宜,但对于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情况,他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指导或开具一定的说明文件。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开具,也可以考虑到当地的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属于事实婚姻的,会出具判决书,这个判决书就可以作为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 依据的法律条文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