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判刑后怎样减刑?


贪污犯判刑后若想获得减刑,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减刑。减刑就是在罪犯服刑期间,因为他们有良好的表现或者立功行为,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也就是说,本来判的刑期可以减少一些。对于贪污犯来说,减刑的条件主要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一般是指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等情况。而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当贪污犯满足了上述减刑条件后,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获得减刑。《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意味着,不是罪犯自己说要减刑就能减的,必须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比如监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另外,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总之,贪污犯判刑后若想减刑,要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符合减刑条件,然后通过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是否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