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以后还能认定工伤吗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之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工伤认定这个概念。工伤认定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说,就是确定你受的伤能不能按工伤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该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并且你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那么即便已经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比如,你在下班路上被车撞了,对方负主要责任,你在获得对方保险赔偿后,符合上述条件,就能够申请工伤认定。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注意《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要是单位没有按时申请,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概念: 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统筹地区:一般指的是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区域,在工伤认定等事项中,涉及到该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