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引导信访人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的重要途径,而引导信访人办理程序是确保信访工作有序进行的关键环节。 《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程序有明确规定。首先是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接着是受理环节。有关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单位提出。 之后进入办理阶段。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情况,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般情况下,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如果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总之,信访人在整个信访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关机关、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