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医疗过程中,腹部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是较为复杂但有法可依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当遇到腹部手术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时,患者有以下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是为了保证患者能够了解自己的诊疗情况,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在处理纠纷的流程方面,第一步可以选择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它是由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如果患者对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此外,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总之,在腹部手术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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