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债务该如何处理?


破产重组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般来说,要按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如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那么债务也就清偿完毕了。 要是未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且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不过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偿还顺序方面,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为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破产重组过程中,原有的债务结构往往会调整优化,一些高息、不合理的债务可能会被减免或重新协商利率,重组后的债务也可能会以转为长期低息贷款、发行债券等新形式呈现。债权人也会积极参与债务处理,与债务人协商制定偿还计划并监督经营情况。 相关概念: 破产重组:是一种通过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和调整,以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并继续运营的法律程序。 重整计划:是对企业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债权调整及受偿等事项作出安排的文件 。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