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破产了该怎么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破产,这涉及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处理方式。首先,执行程序会中止。当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也就是说,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原有的个别执行程序就不能再继续进行,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次,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重要前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再次,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最后,如果是执行转破产程序,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总之,执行中破产的处理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