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破产该如何处理债务?


在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破产时,债务的处理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执行程序会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原来正在进行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工作要暂时停下来。比如,原本法院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拍卖执行,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拍卖程序就要中止。 其次,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债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比如,你借给债务人一笔钱,有借条等相关证据,就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这笔债权。 然后,进入破产财产分配阶段。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在支付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先给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再缴纳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最后,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你认为自己的债权数额在债权表中记录有误,就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执行中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债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