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债权怎么处置?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我想知道公司的债权在这个过程中是怎么处置的。比如,债权会按什么顺序来处理,会不会打折扣偿还,具体的处置流程是怎样的,我不太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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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债权的处置是一个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接着是债权的审查与确认。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且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数额进行审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后是债权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 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如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这些财产,用于清偿债权。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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