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地手续该如何办理?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的办理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多环节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征地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公共利益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等多种情形。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些公共利益的要求,才可以启动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接下来是具体的办理流程。第一步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二步是土地现状调查。要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主要是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是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五步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间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六步是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第七步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第八步是申请土地征收审批。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最后是实施土地征收。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在整个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如果在征地过程中遇到问题,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