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时其债权要如何处理?


当债务人破产时,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处理,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目的是为了公平地保障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就是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说明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情况,比如债权的金额、产生的原因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所以,债权人要在这个规定的期限内去申报债权。 然后,申报的债权会经过审查。破产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看债权是否真实、合法,金额是否准确等。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的结果有异议,还可以提出复核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着,进入债权清偿环节。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清偿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所以,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全部清偿,要看破产财产的多少以及债权的性质和顺序。 此外,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破产前有一些不当的行为,比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债务人不当处分的财产,以增加可用于清偿债权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