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债务处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债务的分类,主要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贷款买房、为孩子教育共同借款等都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偿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时,首先要确定债务的性质。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就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但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债务的性质、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务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债务性质,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