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处理?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检验、鉴定结果对于责任认定和后续赔偿等事宜起着关键作用。当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时,法律提供了相应的处理途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是指专业机构和人员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物品、尸体、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以确定事故的原因、过程和损失等情况。其结果是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也就是说,如果您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在收到相关报告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中应详细说明您对原结果有异议的理由和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如果您的申请符合重新检验、鉴定的条件,比如原检验、鉴定机构或者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检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原办案单位会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如果您的申请不符合重新检验、鉴定的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您。此时,如果您仍然对结果存在疑问,在后续的事故处理和赔偿纠纷解决过程中,您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审查。 总之,当您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时,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