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该怎么处理?


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是赔偿方面。交强险是先进行赔偿的基础。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其中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死亡残疾赔偿责任限额110000元 。 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要是交强险赔偿完后还有不足的部分,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要是有一方有保险,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要是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 如果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对于财产损失,需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赔偿。 在处理流程上,事故双方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维修发票等。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赔偿,协商的时候要保持理性冷静。要是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上面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