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介绍对象不成功该如何处理?


在花钱请人介绍对象这种情况中,本质上是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你支付费用,对方提供介绍对象的服务。当介绍对象不成功时,如何处理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比如约定若介绍对象不成功,收取的费用要全额退还或者部分退还。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若介绍人未达成约定,你就有权依据合同要求介绍人按照约定退还费用。 要是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口头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形式也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不过,口头约定在举证上相对困难。你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存在这样的约定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若能证明介绍人未履行约定,你同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双方既无书面也无明确口头约定介绍不成功费用的处理方式。此时,要判断介绍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服务义务。如果介绍人已经按照一般的服务标准,积极为你寻找合适对象并安排见面等,只是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介绍未成功,可能就难以要求全额退费。但如果介绍人存在明显的不作为或者欺诈行为,比如根本没有去寻找合适对象,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那么你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求介绍人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 如果与介绍人就费用退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