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外债该如何处理?


当企业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清算时,外债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流程的。 首先,要明确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比如说,企业破产后,清算出来的财产有100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需要先支付20万,那么剩下80万来清偿其他债务。如果职工工资等费用总共是50万,欠缴的社保和税款是30万,没有普通破产债权,那刚好可以足额清偿前面两项。要是普通破产债权还有50万,那就只能按比例在这部分债权人之间分配剩余的资金了。 其次,不同主体在债务承担上也有不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在破产程序完成后,股东一般不用偿还公司债务。不过,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比如,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乙公司破产清算后债务没还完,那甲公司就要对没还完的部分承担责任。 最后,如果破产企业内已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债务,那么该笔债务将自动消除。但这是在走完法定破产清算程序之后的结果。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