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资不抵债该如何处理?


当企业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时,不用过于慌张,是有相应法律规定来处理的。首先要明确,这种情况下一般只以企业财产来清偿债务,原则上与股东无关(特殊情况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是因为职工是企业运营的重要参与者,保障他们的权益是很重要的。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关乎职工后续保障,税款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比如在普通破产债权这一顺序中,有多个债权人,但是可供分配的财产不够,那么就按照各自债权比例来分配。而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防止他们利用职位获取不合理的高额薪酬。 另外,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后,指定成立新的清算组。并且,依照破产程序,清算组首先要从归公司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中除去担保物(已被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将剩余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如果担保物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则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对于担保物,应当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