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该如何处理?


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赠与财物是很常见的行为,但当恋爱关系结束,可能会因这些赠与财物产生纠纷。下面来详细说说这类纠纷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恋爱期间的赠与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财物无偿给予另一方,这种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赠送的鲜花、巧克力、小饰品等,通常都属于一般赠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这类一般赠与,在交付财物后,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而附条件赠与则是赠与人在赠与财物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在恋爱关系中,最典型的附条件赠与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像订婚戒指、大额的彩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了大额财物,但最终双方没有结婚,赠与人是有权要求返还的。 此外,在判断赠与性质时,还需要考虑赠与财物的价值大小、赠与的时间、方式等因素。如果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且与恋爱关系中的特殊身份、目的有密切关联,那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而价值较小、具有日常情谊表达性质的财物,一般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当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时,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买凭证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处理这类纠纷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来判断赠与的性质,从而确定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