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取得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拆迁补偿取得的房屋处理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拆迁补偿房屋的性质,判断其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拆迁补偿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通常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分割该房屋,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判决。例如,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子女的抚养情况等。 而判断拆迁补偿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若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或者建造的,那么基于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该房屋被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拆迁时没有考虑另一方的因素,仅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偿,那么拆迁补偿取得的房屋通常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自建房,婚后该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按照原房屋面积给予新房,这种情况下新房就属于婚前财产所有者一方。 然而,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因素,如按照人口数量给予安置面积等,那么另一方可能对拆迁补偿房屋享有一定的权益。比如,拆迁政策规定按照家庭人口数每人给予一定面积的安置,夫妻双方都在安置范围内,那么另一方对于基于其人口因素获得的那部分面积享有权益,在离婚时可以主张相应的补偿。 总之,拆迁补偿取得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