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家暴不愿意离婚该如何办理?
我遭遇了男方的家暴,可他坚决不同意离婚,这让我很苦恼。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能顺利离婚,具体的流程是什么,又需要准备哪些东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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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家暴却不愿意离婚,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首先,咱们得明白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所发生的各种严重暴力行为,像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忍杀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还有长期辱骂、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心各方面伤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是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接下来就是要收集男方家暴的证据,比如验伤证明、病历,这能直接体现受伤情况;周围邻居的证言,如果家暴时有邻居目睹,他们的说法也很关键;还有警方的出警记录,如果家暴发生时报过警,警方会有处理记录和对双方的问话笔录;要是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些机构出具的书证也可以作为证据。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一般来说,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确实存在家暴的就会判决离婚。要是第一次起诉,法院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判决离婚,也别灰心,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概念: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忍杀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并且长期辱骂、威胁等方式实施的身心各方面伤害的行为。 原告就被告: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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