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迟延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迟延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妥善处理这种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指的是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简单来说,就是要约人规定了一个时间让对方给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结果对方超过了这个时间才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这个承诺就不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一个要约,要求乙在10天内作出承诺,结果乙在第12天才作出承诺,此时乙的这个承诺就变成了一个新的要约,甲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不过,如果甲及时通知乙,表明这个迟延的承诺是有效的,那么这个承诺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也就成立了。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比如,乙在第5天就发出了承诺,按照正常的邮寄速度,应该能在10天内到达甲,但由于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承诺在第11天才到达甲。这时,如果甲没有及时通知乙不接受这个承诺,那么这个承诺就是有效的,合同成立。 当遇到承诺迟延的情况时,要约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受要约人也应该尽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