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怎么处理?
我在河边捡到一个漂流物,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扔了吧,感觉有点可惜;自己留着吧,又怕不合法。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拾得遗失物或者漂流物后,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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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什么是遗失物和漂流物呢?遗失物是指他人不小心丢失的动产,原主人失去了对它的占有,但并没有放弃所有权。漂流物则是指在水上漂流的物品,通常也是脱离了所有人占有的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意味着,当您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后,不能将其据为己有,而有义务寻找失主并归还物品。如果不知道失主是谁,也应该将物品交给公安等相关部门。 在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您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失主领取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总之,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后,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是我们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我们也享有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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