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该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和规定来处理。 首先是患者一方。一旦怀疑发生医疗事故,应第一时间复印和封存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处理中至关重要的证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接下来,患者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解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协商过程中,患者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合理提出赔偿要求等。如果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调解。若调解仍无法解决问题,患者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判定责任和赔偿等事宜。 对于医疗机构一方。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同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者复印和封存病历等工作。如果患者提出协商解决,医疗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与患者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对于患者提出的调解申请或诉讼,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积极应对。总之,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事故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