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生深陷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我是一名医生,最近在工作中好像陷入了一起医疗事故。现在患者家属情绪很激动,一直在找我要说法,我自己也很慌,不知道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医生深陷医疗事故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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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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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生深陷医疗事故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是报告与调查阶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一步骤能让医院及时掌握情况,启动内部调查程序,以便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其次是证据封存与保管。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此外,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妥善封存和保管证据,对于后续明确责任和解决纠纷至关重要。 然后是鉴定环节。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判定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明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 最后是协商或诉讼解决。医患双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能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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