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该怎样处理病历?


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的处理是一个关键环节,它对于明确责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病历的封存与启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任何一方对病历进行篡改。医患双方在场进行封存和启封,能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透明。 其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这赋予了患者对自己病历的知情权和获取权,方便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也为后续可能的维权行动提供了依据。 再者,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对医疗机构形成了约束,促使其依法依规处理病历。 最后,在处理病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都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患者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医疗机构则要切实履行好保管和提供病历的责任,确保医疗事故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总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正确处理病历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都要清楚自己在病历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整个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