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该怎么处理?


在探讨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试用期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它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旨在让双方在正式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之前,有一个适应和评估的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当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意味着劳动者自入职之日起就享有正式员工的权利,例如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享受公司的福利政策等,而用人单位也不能擅自以处于试用期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倘若用人单位在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想要增加试用期,这需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增设试用期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总之,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时,劳动者可依法享受正式员工的权益。若用人单位试图变更合同约定增加试用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遇到不合理情况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