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不属于事实婚姻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那么对于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居关系,其处理方式在不同方面有不同规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比如,如果双方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都有出资,那么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对房屋的份额。如果难以确定出资比例,则视为等额享有。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中关于共有的规定。 在债务承担方面,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例如,双方为了共同经营生意而向他人借款,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综上所述,不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处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