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应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向别人发出了一个要约,但是之后我又改变主意想要撤回这个要约。结果很巧,撤回要约的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了对方那里。我现在很困惑,这种情况下到底该怎么处理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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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撤回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要约的撤回,则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当要约和撤回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第一百四十一条指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也就是说,当要约和撤回通知同时到达时,要约被成功撤回,该要约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撤回要约的权利,目的是为了尊重要约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其交易自由。当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受要约人还没有基于该要约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此时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举例来说,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同时又发出了撤回该要约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同时到达了乙。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购买货物的要约就被撤回了,甲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乙也不能基于该要约要求甲签订合同。 所以,当遇到要约和撤回同时到达的情况时,要约人无需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平衡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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