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中仅履行了一部分该如何处理?


在探讨顺序履行抗辩权中仅履行了一部分该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顺序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也叫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权利的目的在于促使先履行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保障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是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当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仅履行了一部分时,后履行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如果先履行一方部分履行的内容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后履行一方虽然仍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可能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在合理范围内接受对方的部分履行,并相应地履行自己的部分义务。例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先交付100吨货物,结果只交付了80吨,且这80吨货物能够满足买方部分生产需求,此时买方不能完全拒绝接收货物,但可以就未交付的20吨货物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这20吨货物对应的货款。 然而,如果先履行一方部分履行的内容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后履行一方则有权拒绝对方的全部履行请求。比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应先完成基础工程,结果只完成了一小部分且质量不合格,这将严重影响整个工程的后续开展和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时发包方就可以拒绝承包方要求支付进度款的请求,并要求承包方继续履行义务直至符合合同约定。 此外,后履行一方在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先履行一方,说明拒绝履行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履行情况的记录、通知的凭证等,以备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就部分履行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