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后立案的案子怎样处理会好一些?

我公司已经申请破产了,最近发现还有之前立案的案子没处理完。我不太清楚在公司破产这个特殊情况下,这些案子该怎么处理才对公司和各方利益都好,想了解下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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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案件处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后立案的案子,处理方式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概念及处理方式。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涉及该企业财产的相关执行活动要暂时停下来。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统一的清算和分配,若继续执行个别案件的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例如,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如果某个债权人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提前获得了债务人的部分财产,那么其他债权人在后续的破产分配中所能获得的财产就会减少,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受偿的原则。其次,对于破产后立案的诉讼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是因为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和业务进行全面接管和管理。在管理人完成接管之前,诉讼或仲裁程序可能会因无法准确获取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而难以继续进行。当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就可以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或仲裁,以维护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如果是与债务人有关的新的诉讼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集中管辖,便于人民法院对涉及债务人的所有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理,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另外,在处理破产后立案的案子时,还需要考虑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申报债权的权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最后,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总之,破产后立案的案子处理要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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